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发际字〔2015〕104号)等文件,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为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在我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西双版纳植物园奖学金(以下简称“园奖学金”)、助研岗位津贴六个类别。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支持,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生、硕士研究生500元/月•生,由国科大按月发放。硕博连读学生按学籍注册身份发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入学,经审查合格取得学籍;
2.无固定工资收入,原则上录取类型为非定向;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按规定注册,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5.修读时间不超过国科大规定的基本学制。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支持,由国科大按照在读研究生总人数的2-3%下达计划,我园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按《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西热植园发人字〔2013〕130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中科院奖学金
第八条 中科院奖学金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我园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第五章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支持和学费。我园研究生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按《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西热植园发人字〔2015〕3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园奖学金
第十条 园奖学金由我园自行设立,经费由园财政筹措,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核定发放。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800元/月•生,硕士研究生600元/月•生。
第十一条 获得园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报到注册;
2. 按要求参加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及园里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包括新生入园教育及相关学术活动。
第七章 国际学生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Program-
me)的,由国科大全部发放给学生,不再享受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中国政府奖学金—中国高校项目(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Chinese University Program)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UCAS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的,奖学金由国科大直接发放给学生。未申请到相关奖学金的优秀学生,由我园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标准发放。
第八章 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指导教师课题经费筹措,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表现有差异发放。发放标准为:
1. 博士研究生1200-1800元/月•生,硕士研究生600-1100元/月•生。研究生每月享受的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最低标准。
2. 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按本办法规定的津贴范围核定助研岗位津贴。一次核定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指导教师未重新核定的,按原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违反国家、国科大研究生学籍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并受到相应处分的,指导教师可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免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基础课期间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园奖学金支出。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生,硕士研究生600元/月•生。
第十七条 除了申请到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的学生外,其他国际学生的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生,硕士研究生1500元/月•生。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学习基础课期间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园奖学金支出。
第九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如原单位所发工资低于我园研究生标准的,可由指导教师补差);挂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收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发放标准的基础上补差,助研岗位津贴按本办法执行;经园招生领导小组批准与其他单位、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标准由指导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考虑到部分博士研究生实验周期较长,对公开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第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第6年的奖助学金,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国家助学金部分由园奖学金支出)。其他推迟毕业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全部由指导教师承担(园奖学金部分是否发放由指导教师决定)。
研究生延期期间必须实际参加指导教师课题,开展相关学习、科研工作,否则视为无效延期,不发放任何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基础课学习期间住宿费由本人奖助学金支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院公派资助、园资助和指导教师课题资助),暂停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待复学或回国后恢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西热植园发人字〔2010〕9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