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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

时间:2011-08-05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打印  字体: 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创新进取,进一步推动我园研究生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与指导教师研究课题紧密结合,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院发学字〔201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普通奖助金、等级奖学金和三助奖酬金(即“助研/助教/助管”酬金)三部分构成。在读1-3年级研究生的普通奖助金由中国科学院负责筹措;等级奖学金由园创新经费承担;三助奖酬金由指导教师项目经费承担。

  第三条  普通奖助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月,硕士研究生400/月。

  第四条  等级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月,硕士研究生500/月。

  第五条  三助奖酬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1500/月;硕士研究生600900/月。研究生每月享受的三助奖酬金不低于最低标准。

  第六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正式录取批文为准,从转博的当月起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

  第七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挂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收的研究生,普通奖助金和等级奖学金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发放标准的基础上补差额,三助奖酬金按本办法执行;经园招生领导小组批准与其他单位、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发放普通奖助和等级奖学金,三助奖酬金由指导老师自行确定发放数额。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不含在职)上学位课期间不享受三助奖酬金;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第十条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按本办法规定的津贴范围核定三助奖酬金。一次核定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导师未重新核定的,按原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违反国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并受到相应处分的,导师可视该生违规情节轻重减免三助奖酬金。

  第十二条  推迟毕业研究生(公开招考的博士满4年、硕士研究生满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满6年)的奖助学金,全部由指导教师承担。

  第十三条  推迟毕业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不享受我园节日慰问费。挂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收的研究生,节日慰问费由指导教师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所住宿舍的水电费自理,由园后勤中心负责收取。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终科普奖:

  1.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毕业答辩的;

  2.违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和我园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我园其它管理规定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意见由导师提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010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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