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自2014年9月开始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校发学字〔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由国科大按照博士生13000元/年/人、硕士生8000元/年/人的标准以及100%缴纳学费的研究生规模,核定当年我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
第二条 研究生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政策;2014年秋季学期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应缴纳学费。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生,按学年收取。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条件如下:
1.已缴纳学费及已申请助学贷款的研究生正常发放学业奖学金。
2.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3.在职定向研究生不交纳学费,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4.参加基础课培训学习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办法如下:
1.发放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13000元/年/人。
硕士研究生为8000元/年/人。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按学籍注册时身份发放。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
(1)学生在读期间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2)开题、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3)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不端学术行为者;
(4)考试作弊、欠交学费者。
3.研究生在学期间如违反国家、国科大及我园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发放资格。
第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按月抵扣已交学费;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学籍的研究生,按月计退硕博学费的差额;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已交学费。
第六条 超过国科大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硕士研究生3年、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5年),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对符合发放学业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