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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人事处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以下简称版纳植物园)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版纳植物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版纳植物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旨在吸引和培养创新型青年人才,优化科研人才队伍结构,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和发展的灵活机制。博士后的招收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人事部门作为版纳植物园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相关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博士后进出站答辩和在站管理,按规定组织申报各类项目等。

第二章合作导师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

有意招收博士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联合导师身份招收。

第五条  合作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人事部门提出招聘计划,由人事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启事。

第六条  合作导师应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全面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申报各类项目,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学术思想、科研道德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进站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二)外单位在职人员须脱产进站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兼职;招收人数不超过当年度进站博士后人数的20%

(三)版纳植物园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国家相关政策招收。其中,植物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申请进站,不超过当年度进站博士后人数的20%

(四)版纳植物园在职人员不得进入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

(五)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八条  博士后进站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与合作导师确定合作意向后,由所在实验室/中心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提交园务会审议。

(二)园务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部门组织招聘面试。聘用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

(三)通过招聘面试的提交园务会审议。

(四)申请人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注册,提交进站申请,并按以下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 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含外籍人员):

1)博士后申请表。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提供。在华取得学位证的,需提供学信网学籍学历查阅证明)。

42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信,其中1位须为申请人博士指导教师。

5)博士后工作计划书。

6)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3个月以内公务员标准入职体检报告或健康体检表。

7)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2.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需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 辞职从事博士后工作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4.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须同时符合博士后工作站的有关招收要求。

第九条  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合作导师应与工作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联合招收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以工作站为主,版纳植物园科研流动站可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

第十条  博士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进站手续,签订《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协议书》。逾期30日不办理进站手续的,取消进站资格。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进站手续的,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版纳植物园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最少不得少于21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不能按期出站的,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分管园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4年。

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获得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二条  博士后当年度在站工作满6个月,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参照编制内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博士后申报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政府相关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基于博士后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归版纳植物园所有,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必须以版纳植物园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申请单位等),应当清晰地注明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的中、英文名称。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研究计划资助(Funded by Postdoctoral Fellowship of Xishuangbanna Tropical Botanical Garden, CAS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版纳植物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工作不得违背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相关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版纳植物园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博士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成果权益。

第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未结题的,合作导师应通过项目聘用等方式继续聘用该博士后至项目结题,版纳植物园不再提供科研启动费。本人或合作导师不愿续聘的,按资助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费用由合作导师项目经费或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等经费支出。

在站期间出国参加学习交流和培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等资助的,出国时间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如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进站不满3个月和出站前3个月,不予批准出国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进站6个月内无法提供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未通过教育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七)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本人提出退站申请经批准的。

(十一)违反版纳植物园相关规定,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二)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三)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条  对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版纳植物园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直接予以退站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不执行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实行自主择业。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考核答辩由博士后所在研究团队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议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对拟出站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审。考核结果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5个等级。

联合招收的,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应在工作期满3个月前,向人事部门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承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应同时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应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写出站信息,按要求提交出站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出站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园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站、退站、滞站的博士后,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干部人事档案、本人及家属的户籍迁出。若未按时迁出,版纳植物园按照相关规定将其退至博士生源地或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章经费管理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合作导师每招收1位博士后,版纳植物园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费,标准按照现行相关文件执行。科研启动费首批拨付70%,进站12个月后再拨付30%

与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版纳植物园不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凡用该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属于版纳植物园资产,合作导师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站时间未满21个月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收回。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执行协议薪酬,发放标准等按照版纳植物园协议薪酬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在职博士后由原单位继续发放工资待遇,根据实际发放金额补差,不再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勤、考核、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缴纳等,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政府以及版纳植物园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可报销进站交通费,由合作导师项目经费或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岗位在园部的,版纳植物园免费提供1套流动人员公寓,水电费等参照编制内职工管理。出站后1个月内必须退房,逾期将按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

博士后工作岗位在昆明分部的,不提供流动人员公寓,版纳植物园给予1500/月的租房补贴,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博士后的,仅发放1人的租房补贴。以下特殊情况的,不享受租房补贴:

(一)博士后本人为版纳植物园事业编制职工配偶的。

(二)在职博士后工作单位地点位于昆明市城区的。

(三)获得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计划资助出国留学的。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出站以项目聘用方式续聘的,工资待遇与合作导师协商,不高于编制内同级别岗位职工标准。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进出站,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和迁出手续。

人事和工资关系未转到版纳植物园的,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三十六条  版纳植物园协助解决博士后未成年子女入学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6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热植园发人字〔2022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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