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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特别研究助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人事处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特别研究助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队伍建设,扩大青年科技人才储备,建立青年科技人才择优遴选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根据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以下简称版纳植物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是指与版纳植物园建立聘用关系且从事科研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在职博士后)纳入特别研究助理管理。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按照版纳植物园项目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博士后人员的招聘与管理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版纳植物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别研究助理招聘程序:

(一)申请人与研究团队确定合作意向后,由所在实验室/中心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提交园务会审议。

(二)园务会审议通过的由人事部门组织招聘面试。聘用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

(三)招聘面试结果提交园务会审议。

第六条  版纳植物园主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应加强对特别研究助理招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拟聘用的特别研究助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别研究助理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权责,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聘期的,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园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聘期,但原则上不超过4年。

聘期内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获得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特别研究助理聘用期满未纳入事业编制且需要继续聘用的,可由所在部门以项目聘用方式聘用。

第八条  特别研究助理在聘用期内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第九条聘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的助理研究员,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一个聘期的特别研究助理经历,其中,博士后经历(在站时间不少于21个月)院内、外均可。

第十条  聘用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已满3年的外单位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可不需要特别研究助理经历。

第十一条  其他无特别研究助理或博士后经历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人员,原则上不纳入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和博士后经历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须报中国科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对外招聘的工程技术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原则上不能转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第十三条  特别研究助理在聘期内辞职或调动工作的,科研启动费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收回。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团队每招收1位特别研究助理,版纳植物园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费,标准按照现行相关文件执行。科研启动费首批拨付70%,进站12个月后再拨付30%

第十五条  特别研究助理工作时间不满3离职或工作调动的,科研启动费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收回。

第十六条  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聘期内的研究工作。凡用该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属于版纳植物园资产,所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特别研究助理聘用期间执行协议薪酬,发放标准及办法等按照版纳植物园协议薪酬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特别研究助理聘期内的考勤、考核、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地方政府以及版纳植物园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特别研究助理可报销来园工作交通费,由所在部门项目经费或科研启动费支出。

第二十条  版纳植物园为中国籍特别研究助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不享受购房补贴。外籍特别研究助理须按照中国的相关政策纳税,购买本人及随行家属的医疗及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研究助理工作岗位在园部的,版纳植物园提供1套流动人员公寓,房租费、水电费等参照编制内职工管理。出站后1个月内必须退房,逾期将按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

特别研究助理工作岗位在昆明分部的,不提供流动人员公寓,不享受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可以以版纳植物园正式职工身份申报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可按相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升晋级;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工资计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特别研究助理的年度考核参照编制内职工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及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  后续支持与流动

第二十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聘期满后,须进行考核。通过考核且应聘版纳植物园工作岗位的,按相关程序组织招聘答辩,并由园务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不愿意进入版纳植物园工作和未通过考核的,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特别研究助理聘期满纳入事业编制的,科研启动费按实际聘用岗位补差额。版纳植物园博士后出站人员聘用为特别研究助理岗位的,不重复给予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中国科学院引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6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特别研究助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热植园发人字〔2022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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