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医疗保险的管理,使我园研究生能够公平、合理、及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参保范围
1、通过公开招考并且学籍在我园的在读研究生统一参加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省属大学生医保”)。
2、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高校联合招收的研究生,医疗保险由学籍所在学校投缴。
3、我园招收的外籍留学生,医疗保险按中国科学院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缴费标准
参加省属大学生医保的研究生,按每学年基本医疗保险费150元/人、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2元/人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由研究生经费统一支付。省属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政策若有所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院医疗待遇
1、研究生因病在昆明住院,应到省属大学生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出院时凭医保卡及时结算。
2、研究生因病在省内异地(昆明除外)住院的,应到云南省大学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并在3天内向我园昆明分部或园部医务室报备,由昆明分部医务室向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开通异地就医医保卡,出院时凭医保卡及时结算。
3、急诊病人到非省属大学生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3天内向我园昆明分部或园部医务室报备,由昆明分部医务室出具情况说明,并报省医保中心备案。住院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住院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昆明分部医务室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4、研究生因病需要转外省住院治疗的,需由其就诊的三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填写《云南省省属大学生转省外住院审批表》,经省医保中心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到省外住院就诊。
5、一学年内,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省属大学生医保规定执行,约为90%;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和6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人/年。
6、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000元,即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约为90%,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
第四条 门诊医疗待遇
1、医疗保险当年门诊统筹费由省医保中心清算上一年门诊统筹费后再划拨到我单位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当年门诊医疗费在省医保中心划拨的统筹费额度内由财务室给予报销;当年门诊医疗费超过省医保中心划拨的统筹费额度,财务室应予超支报销,超支部分的70%由昆明分部医务室每年底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统筹,超支部分的30%由研究生经费列支。
2、研究生门诊治疗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分级转诊政策。门诊治疗应到我园医务室就诊,或由我园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到其他公立医院就诊;到私立医院门诊就诊的,费用自理。
3、研究生凭医保卡在我园医务室就诊,发生的治疗性门诊费用,统筹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
4、门诊转诊病人须经我园医务室开具转诊单后到园外公立医院就诊,统筹报销比例为50%,个人自付50%。
5、研究生在园外公立医院门诊就诊,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凭转诊单、医保卡复印件、病历本、检查化验报告单、药费清单、正规发票和工资卡号等相关材料,到我园医务室审核后报销。费用报销以一个学期为时限,由医务人员统一到财务报账后汇入学生银行卡。
6、一学年内,纳入统筹报销费用为最高1000元/人(包括导师支付的硕士生200元/年、博士生300元/年)。
第五条 意外伤害
1、门诊待遇: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应写明受伤经过,由医务室根据省医保中心所需报销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2、住院待遇: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需要住院的,应在意外发生所在地简单处理后三天内转入正规三甲以上医院进行治疗。
第六条 特、慢性病门诊待遇
1、慢性病病种及医疗待遇
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药物治疗费;儿童支气管哮喘,报销检查费和药物治疗费;儿童注意力综合缺陷症,报销药物治疗费;冠心病心肌梗塞型,报销药物治疗费;糖尿病,报销化验费及药物治疗费;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报销药物治疗费;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报销化验费及药物治疗费;原发性青光眼,报销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待遇标准:一学年内,医保统筹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为50%。
2、特殊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癫痫症。
待遇标准:一个学年内,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待遇一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七条 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我园研究生生育费(含顺产、难产、剖腹产、多胎生育以及产前检查),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包干报销1650元/人。报销程序:将省医保中心所需的报销材料交医务室,由医务室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八条 医疗保险不允许报销的项目有: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费用,整形、美容、镶牙、洁牙、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120车费、交通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所增加医疗费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云南省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